成都商報訊(記者 祝迅)昨日,省政府在官方網站發佈消息稱,《四川省規範行政執法裁量權規定》已經2014年5月12日省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中,《規定》明確,除關係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涉及重大生產力佈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外,不再許可企業投資項目。對實行核准制的企業投資項目,不再審查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產品技術方案等應由企業自主決策的內容。除跨市(州)、跨重點流域或者需要省統籌平衡資源等建設條件,以及國家明確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或者省級投資主管部門等管理的項目外,項目許可權限一律下放市(州)或縣(市、區)。
  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必須在項目核准之前辦理的許可事項,一律不作為核准前置條件;對有數量限制的許可,應當公佈數量和遴選規則;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實施年檢、年審和註冊,依法需要年檢、年審和註冊的,不得將參加培訓、加入協會或者繳納費用等作為前置條件;依法需要開展評價、評審、鑒定等中介服務的,不得指定中介服務機構。
  《規定》指出,行政機關行使行政執法裁量權應當符合立法目的;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管理目的的,應當採用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有損害或者損害較小的方式;考慮相關事實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建立健全內部工作程序,相對分離受理(立案)、調查、審查、決定、執行等環節;平等對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事實、性質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況下,給予基本相同的處理;依法執行迴避、公開、告知、聽證、調查取證、說明理由、重大決定集體討論、備案等程序制度。  (原標題: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 不搞年檢、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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