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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出游玩本是件高興的事,但游客侯俊在景區設備和設施不安全的情況下摔傷致殘。近日,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找出了事件的責任主體,並判決其賠償侯俊醫葯費、精神損失費、殘疾賠償金等106萬餘元。
  天山網訊(記者李翀 通訊員王剛報道)
  景區游玩致重傷
  2012年8月1日,侯俊(化名)來到烏魯木齊縣甘溝鄉西白楊溝景區內游玩,在經過景區內一處瀑布前,被眼前美景吸引,讓好友幫其拍照,於是侯俊選定在木橋的一處扶手前準備拍照,剛一站定,侯俊就一個趔趄向後倒去,墜入橋下。
  隨行朋友立刻撥打120,將其送往永豐鄉衛生所進行急救,因病情嚴重,後輾轉送往解放軍第四七四醫院、北京大學第三醫院等多家醫院進行治療,先後被查出脊髓胸腰段完全損傷、脊髓損傷、雙下肢截癱等,完全失去自主行動能力。
  經北京天平司法鑒定所鑒定:侯俊傷殘等級為一級,需依賴完全護理。
  回顧事件的發生,侯俊將“禍首”指向木質護欄扶手,正是因為相關部門監管不力致使護欄年久失修,才導致其發生如此慘劇。於是,侯俊將烏魯木齊市南山國家森林公園管理委員會(下稱南山管委會)、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烏魯木齊縣甘溝鄉人民政府、新疆阿孜亞哈薩克文化旅游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阿孜亞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各單位均不願擔責
  法庭上,除烏魯木齊縣甘溝鄉人民政府未到庭參加答辯外,其餘到庭三方都列出不應承擔責任的理由。南山管委會認為,侯俊遭受損害的景區從行政區划上屬於甘溝鄉西白楊溝村,經營實體是阿孜亞公司,其自身沒有對該景區法定的管理義務;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認為,其作為行政機構,不適宜作為民事侵權案件的主體,也不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而阿孜亞公司認為,雖然其對該景區行使承包經營權,但沒有所有權。侯俊墜落處的木橋護欄在事發前因山上的落石砸到了木橋護欄,致使護欄出現裂痕,而且公司的工作人員在護欄上綁了彩旗作為警示標誌,就是為了提醒游客註意安全,是侯俊自身的過錯導致慘劇的發生。
  經營管理方賠償106萬
  審理此案的法官認為,侯俊購買了西白楊溝景區的門票,即與景區的經營者之間形成旅游服務合同關係,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旅游景區的經營者對於游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為游客提供安全的旅游設備和設施,消除任何潛在危險,而景區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游客傷害,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而景區的監管權到底由誰負責?誰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成為本案審理的關鍵。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9月,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決定將西白楊溝景區交給烏魯木齊縣甘溝鄉人民政府接管,並簽訂協議,成立西白楊溝景區管理站,全權負責西白楊溝景區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完善景區的軟、硬件設施。
  2011年12月,烏魯木齊縣甘溝鄉西白楊溝景區管理站又將西白楊溝景區經營管理權交於阿孜亞公司,雙方簽訂《接管西白楊溝景區協議》,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次年12月,又續簽協議至2018年12月,約定由阿孜亞公司承擔西白楊溝景區的固定資產的正常維護工作,保護原有政府投資建設的固定設施不受損壞。
  由此,責任主體明確,阿孜亞公司實際對該景區實施了經營管理,所以應當對景區內的安全事故承擔民事責任,同時,甘溝鄉人民政府按照委托經營協議收取阿孜亞公司相關費用,作為委托人同樣對景區負有管理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由阿孜亞公司賠償侯俊醫葯費、救護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06萬餘元,烏魯木齊縣甘溝鄉人民政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原標題:烏魯木齊一游客在景區游玩摔癱 多方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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