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郭致遠
  本報訊“我們符合條件生育二胎,之前領取的獨生子女費,該怎麼辦呢?”昨天,鄭州市民陳女士致電本報稱,她向社區申請二胎指標時被告知,夫妻倆享受的獨生子女費,應當如數退還。
  “獨生子女費,是政府給予的獎勵。現在要生二胎了,咋又能要回呢?”家住西郊的天下路社區的陳女士說。面對她的不解,二七區淮河路辦事處計生辦工作人員解釋稱,他們是按照上級部門要求,進行執行的。
  陳女士隨後上網查詢獲知,在今年年初,國家衛計委曾出台通知提到,此前已經享受的獨生子女費,不再退還。
  陳女士提及的國家衛計委通知,全稱為《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的通知》。該通知第四條載明,單獨夫婦申請再生育的,應當註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此前已經享受的不再退還。鼓勵按政策生育,對自願放棄再生育的,依申請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落實獎勵優惠待遇。
  針對這份通知,昨天下午省衛計委新聞辦的王先生受訪時稱,國家衛計委的通知,是面向全國、全局的指導性意見,而每個省份情況不同。今年5月份,經過省人大修訂的我省計劃生育條例提到,如果符合條件的夫婦,申請生育二胎的,他們已經享受的獨生子女費用,要予以退還。K  (原標題:獲准可以生二胎獨生子女費要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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